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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3. 四、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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