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