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