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