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