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