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