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