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