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