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四十五、 目录 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