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