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