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 十、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