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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3. 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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