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一、 一、 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