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 十三、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三、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