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五、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