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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3. 十六、 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六、 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
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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