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四、 四、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