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