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一、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