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六、

三十六、 第一百四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