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