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十八、

十八、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