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