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 九、

九、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