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