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八、

八、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