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十、 十、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