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