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