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