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