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