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