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