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九、 九、 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