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5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