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5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