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7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