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7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6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