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二、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