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一、

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