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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3. 三十六、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六、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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