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十六、 十六、 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