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一、 目录 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