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九、 二十九、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