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