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0年) 十八、 十八、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