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四、

四、 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