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二、

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